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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的立法管理--危险品进口清关的立法管理
广州|深圳|香港危险品进口报关|润滑油|清洁剂|除锈剂|去污剂进口代理公司   2017-09-14 21:28:38 作者:进口清关 来源:terry

国际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的立法管理--危险品进口清关的立法管理

(一)

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以下几类化学物质:一是工业剧毒化学物质,如金属提炼用到的氰化钠溶液;二是农用剧毒化学物质;三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即在环境中长时间保持稳定,可以进行长距离的转移,在大多数的组织器官中积聚并危害人类和生物的物质;四是致癌、致突变的物质。
  20世纪60年代初,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带动新化学品不断问世,因误用、滥用化学品而导致事故集中爆发,给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联合国及美国、日本等高度关注化学品的管理,制定了化学品无害管理的指导方针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954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研讨相关问题,随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此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章范本》,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空组织制定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制定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欧经会(ECE)制定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这6部法规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1992年6月,里约地球峰会通过了《21世纪行动计划》;1998年9月11日,在鹿特丹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998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2001年5月,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2006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迪拜举行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强调了化学品市场准入的重要性,并针对性地确定了“没有数据,没有市场”的原则。
  欧盟对化学品管理也进行了立法。1993年制定《现有物质危险性评估和控制指令》;1999年制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危险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识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3年制定《关于出口和进口危险化学物质和化学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制定《关于清洁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等。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40余部与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指令和决定。

(二)
  美国在100年前就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物流的立法。1908年,美国颁布了《州际商业及其他危险物品安全运输促进法》。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美国议会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权委托给美国交通运输部。美国化学品处理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安全卫生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危险物质运输法》、《应急计划和公众知情权法》、《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等。
  在日本,与化学品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管理法》、《关于促进特定化学物质环境排放量的控制和管理改善的法律》、《化学物质排放量管理促进法》、《臭氧层保护法》、《农药取缔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治法》、《废气物处理法》等。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政策》,明确在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应重视国际间的协调合作。
  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也是较早制定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的国家。1974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构成了英国现行的安全卫生立法框架。根据这个框架,英国建立了两个机构——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安全卫生执行局,以保证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条例的实施。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于1999年12月发布了《化学品战略》,该战略正逐步从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过渡,从产品控制转向生产使用环节控制和产业控制,从事故防止转向风险控制,它在管理对象、环节和层面上,区别于传统的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和污染防治。战略实施的对象是因市场销售和使用而进入环境的化学品,其内容为:1.商业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2.化学品的商业性生产和使用;3.控制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措施。
  在加拿大,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体系由联邦和省的法令组成。联邦法律主要有以下5部:《危害物品法令》、《危害物品管理条例》、《危害物品成份报告条例》、《危害物品资料审核法令》、《危害物品资料审核条例》。加拿大还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法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应急指南》等。
  德国在1980年9月制定了《联邦德国危险物质保护法》。1994年,德国颁布了综合性的《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该法在1998年、200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德国制定的《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包括安全咨询员制度,形成了一套人员培训机制。德国还设有专门负责危险货物包装材料研究与质量检测的部门。
  在新加坡,政府对化工设施实行全流程监管和公开机制。从项目用地前期评估开始就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并引入公众咨询机制;项目上马必须通过一套严格的流程,该流程尤其重视项目的安全评估。一旦发生生产事故,政府在积极妥善处理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向公众公布足够多的信息,及时给公众交代,既缓解公众对于安全的担忧,也为其他化工企业敲响警钟。

(三)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关于危险化学品立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精神:
  一是规定了申报及持续报告义务。凡是新化学物质(包括剧毒化学物质)在进入市场之前,都要向其主管机构进行申报。
  二是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性进行评估。要求生产和使用的企业就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套化学品危险性评估体系,公布配套的技术文档。
  三是严格限制生产、销售或使用。对剧毒化学品,通过不同的方式加以控制,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或排放,防止在作业场所中出现最大浓度。
  四是加强危害信息交流。对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物质,推行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进行危害信息传递,同时对这些危害信息要求语言和格式本地化。
  五是强调社区知情权。公众和社区享有知情权,要求工业界报告社区和政府规定的有毒化学品的泄漏,要求企业报告化学品对所在社区存在的可能的危害,要求企业报告存放量,并建立极度危险物质列表。
  六是对环境保护进行系统性立法。通过立法,协调相关化学品规定之间的冲突。
  七是明确化学品环境管理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生命周期管理原则等,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八是确立不同环节管理制度。注重对化学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控制,通常包括申报登记管理制度、优先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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